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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6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马江平,别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4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被执行人马江平,住甘肃省平凉市。被执行人别亚军,住甘肃省平凉市。本院在执行马江平、别亚军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江平、别亚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