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6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马江平,别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64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被执行人马江平,住甘肃省平凉市。被执行人别亚军,住甘肃省平凉市。本院在执行马江平、别亚军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江平、别亚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