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1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邓泽明与周鲁怨、江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泽明,周鲁怨,江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1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泽明,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周鲁怨,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江莉,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泽明申请执行周鲁怨、江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周鲁怨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泽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执行人周鲁怨、江莉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现在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向 宏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