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詹伟与吴家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伟,吴家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詹伟,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家才,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伟与被执行人吴家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查明其现具体居住地,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 驰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