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71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绥中大钱柜运输车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五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7103执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五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74号36栋205室。法定代表人郝丽丽,经理。被执行人辽宁省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负责人徐景才,队长。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2年3月1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绥中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五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7103民初16号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辽宁省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被执行人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指定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一、向申请人支付连带债务金额231132.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83.00元;申请执行费用3366.98元。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231132.00元,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刘磊总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83.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3366.98元(签定合解协议时一次性交付)。双方一致同意给付方式为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00元整。剩余款从2016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人民币10000.00元整的方式至履行完毕。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和解协议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7103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分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伯英审判员 孙志强审判员 梁永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