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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新春,男。本院在执行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眉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眉法执字第0043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案款40000元,按调解书全部履行清结,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书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