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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839号原告吕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麻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