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7民初1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强与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904号之一原告:严强,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武钢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53室。法定代表人:吴明莉。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九星村星中路18号房58号。法定代表人:徐勇琴。原告严强与被告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严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司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