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强与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904号之一原告:严强,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武钢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星路1588号1幢1层A区153室。法定代表人:吴明莉。被告: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九星村星中路18号房58号。法定代表人:徐勇琴。原告严强与被告上海量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严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刘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司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