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29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钱志容与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容,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志容。被执行人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张家桥村。法定代表人管军海,执行董事。钱志容与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4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志容剩余工资138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经本院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市心牌服饰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管军海去向不明。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8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