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5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伟文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文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5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8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晚上,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恩平市X558线由牛江镇往江洲镇方向行驶,19时35分左右行至4KM+50M路段时,与前方准备由左侧往右侧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冯X长发生碰撞,造成冯X长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吴伟文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冯X长生前系因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9月9日,吴伟文吴某某与冯X长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53839.6元给冯X长家属,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提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吴X华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并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文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维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丽仙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