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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8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冯新伟与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新伟,蔡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8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29,组织机构代码05321095-X。法定代表人蔡学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新伟,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蔡学军,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新伟、原审被告蔡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5日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