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52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文弟、李欣与杨志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弟,李欣,杨志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745号原告:王文弟,男。原告:李欣,男。被告:杨志香,女。王文弟、李欣与杨志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文弟、李欣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弟、李欣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弟、李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文弟、李欣负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