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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淑灵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淑灵,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4970号原告:杜淑灵,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柏正元,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西城区长缨东路***号。代表人:繆东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西安市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淑灵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淑灵诉称,原告于2006年7月30日至今在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保,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另,被告也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加班费、降温费、取暖费,发放经济补偿金。为此,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通知不予受理。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6年至2016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24166元,被���向原告补发2014年至2015年期间少发的降温费600元、取暖费18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500元。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原告是由被告代替新城区市容园林局管理的保洁员。被告辖区内所有保洁人员的数量及编制均由新城区市容园林局统一核定安排,被告只负责监管。被告辖区内所有保洁人员工资均由新城区财政拨发,被告辖区内环卫工人的各项保险均由西安市市容局、新城区市容园林局统一购买。原告与被告下属的保洁公司之间只是代为管理的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杜淑灵在被告处入职时已过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起诉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淑灵的起诉。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杜淑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战 幸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巨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