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6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秋锋与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锋,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6748号原告李秋锋,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8月21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与福寿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秋转,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锋诉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1月7日下午14:30在本院东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告李秋锋送达开庭传票。2016年11月7日下午原告李秋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元,由原告李秋锋负担。审判员 贾松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孟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