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与韩丽红、赵桂荣、韩立芬、罗淑华、梁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韩丽红,赵桂荣,韩立芬,罗淑华,梁淑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1832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法定代表人王德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子,内蒙古德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红,女,42岁,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赵桂荣,女,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韩立芬,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罗淑华,女,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被告梁淑金,女,1959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与被告韩丽红、赵桂荣、韩立芬、罗淑华、梁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偿还欠款本金6,439.00元,以及2016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计算;2、请求判令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交通费1,3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突泉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会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车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