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6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传莉与上海畅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莉,徐磊,上海畅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917号原告朱传莉,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田建军,上海市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畅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传莉与被告徐磊、被告上海畅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