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姚亚丽与代卫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亚丽,代卫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209号原告姚亚丽,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代卫党,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姚亚丽诉被告代卫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亚丽、被告代卫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亚丽诉称,2016年3月11日,被告代卫党向其借款50万元(有借条为凭),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满后,其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拒不给付。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代卫党辩称,1、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是虚假的,是原告编造的,其在2016年3月11日未向原告借款。2、原告提供的欠条反映的不是其与原告的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欠条是由原来的欠条更换的,最初出具的金额是90万元。原欠条形成的原因是2014年其在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平舆分公司担任会计时给原告出具的,其是在征询原告的意见后,将钱把钱交于投入公司的,九洲集团出具的合同上是其的名字,由其向原告出具欠条,作为手续,在此事件中自身只是处于代办的位置,而不应当承担代替九州集团偿还债务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被告分四次偿还原告欠款40万元,又于2016年3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姚亚丽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代卫党2016年3月11号”,并附说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9月30日借姚亚丽玖拾万元整,2015年还姚亚丽现金肆拾万元整,还剩伍拾万元整代卫党2016年3月11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借条的附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其将原告诉称的款项投入九州集团,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复印件,且该合同的出借人为本案被告,借款合同证明了被告与九州集团存在借贷关系,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卫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亚丽借款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代卫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秦德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