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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坤鼎烟酒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初475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坤鼎烟酒商行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758号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智钧。委托代理人:梁定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坤鼎烟酒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吴绍创,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坤鼎烟酒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坤鼎烟酒商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乐团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桂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