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白雪纯与姚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纯,姚福林,魏丽敏,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45号原告白雪纯,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姚福林,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魏丽敏,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姚远,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纯诉被告姚福林、魏丽敏、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雪纯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雪纯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雪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