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顺尧、赵沙沙、王健、张小燕、陈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王顺尧,赵沙沙,王健,张小燕,陈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19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负责人张静,行长。被执行人王顺尧,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赵沙沙,女,汉族,1986年5月8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张小燕,女,汉族,19881年5月24日出生,住珙县。被执行人陈志林,女,汉族,1987年5月1日出生,住珙县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