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刘克金、卢会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刘克金,卢会林,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从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华英、张炤,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克金,住湖北省襄阳市。被告卢会林,住址同上。被告襄阳中机亚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宋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刘克金、卢会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