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张延晶等诉谢国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会住德惠市胜利街兴盛委10组,张延晶,德惠市讯捷速递有限公司,谢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76号原告:王东会住德惠市胜利街兴盛委10组。原告:张延晶,住德惠市胜利街兴盛委**组。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玲,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惠市讯捷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谢国峰,住德惠市东风路与102交汇长青村李家店屯。原告王东会、张延晶与被告德惠市讯捷速递有限公司、谢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会、张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