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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邬小萍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邬小萍,罗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行政中心B3楼1楼,组织机构代码68071115-5。法定代表人:高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东沙镇余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4516-5。法定代表人:邬小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小萍,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执行人:罗永海,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邬小萍、罗永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舟岱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舟山永乐玩具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歇业,公司法人代表人邬小萍去向不明,公司资产因抵押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剑慧审判员  毛文伟审判员  虞和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