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民初57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57658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被告:中网互联(北京)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4号楼18层1806。法定代表人:孟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网互联(北京)咨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