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特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建基基业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赖丽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特1005号申请人(甲方)XX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XX。申请人(乙方)赖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分界镇,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并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甲乙双方经济补偿金纠纷,于2016年10月份经深圳市龙岗区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公司结业为止,在此期间所有工作以及待遇问题照常不变。二、甲方自愿依法按乙方工作年限(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分两次支付一年一个月本人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共计(大写)贰万肆仟零伍拾伍元人民币(¥24055元)。第一次在本协议签订后支付80%,剩余20%在公司结业并办理好员工离职手续后支付(此补偿金包括了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保、住房公积金、高温津贴等所有补偿)。三、乙方在领取上述第一笔经济补偿金后,必须忠于职守,照常做好自己的工作。届时还必须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四、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收到上述补偿金后,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劳动仲裁、诉讼、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等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未了纠纷。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再向甲方索要相关赔偿、补偿等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本协议所列的一切款项,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六、为保证本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开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