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郑立鹏、郑艳红、雷凤兰诉被告建平县新城街道涝泥塘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鹏,雷凤兰,郑艳红,建平县新城街道涝泥塘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83号原告郑立鹏。原告雷凤兰。原告郑艳红被告建平县新城街道涝泥塘子村民委员会原告郑立鹏、郑艳红、雷凤兰诉被告建平县新城街道涝泥塘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鹏、郑艳红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立峰,被告建平县新城街道涝泥塘子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谢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立鹏、郑艳红、雷凤兰诉称:2011年11月,建平县人民政府征收我们村土地。每亩地给付10万元。2012年4月,被告发放给每人土地补偿款,第一次按分地人口每人分得3.1万元,郑子军(系原告郑立鹏和郑艳红的父亲)和原告郑艳红都分得此款,但第二次每人分得20.4万元未分给郑子军、郑艳红。因此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三人以家庭承包为单位的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费40.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土地补偿款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371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于惠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