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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淑杰与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李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697号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公司员工。被告李淑杰,其他不详。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