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淑杰与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李淑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697号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丹景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王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公司员工。被告李淑杰,其他不详。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中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