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皓与丹城镇卫生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皓,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朱皓,男,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镇政府。被执行人: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法定代表人:张永超,院长。申请执行人朱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涡民二初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银行存款30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