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邢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994号原告邢某被告毕某原告邢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