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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邢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8民初994号原告邢某被告毕某原告邢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