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邹琳与张士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琳,张士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9360号原告邹琳,男,198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邹志君(系原告父亲),男,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张士凤,女,196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邹琳与被告张士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琳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志君、被告张士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被告的卫生间和厨房均存在漏水问题。被告卫生间洗手盆和地漏的排水支管存在多处裂缝,该段排水支管位于三层楼板以下,位于二层户内,被告在使用卫生间时,生活污水经该段排水支管流入排水立管的过程中,生活污水从裂缝流入原告卫生间,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被告均予拒绝。2016年8月15日,原告发现橱柜出现滴水情况,打开柜门后看到厨房顶板大面积湿透,并不断滴水,原告敲门无人应答,物业查被告的手机号又是错的,所以一直无法联系被告,湿透的楼板面积不断扩大,甚至蔓延至阳台,直到2016年8月17日被告回家后将其自来水阀门关闭并清扫地面积水,原告厨房顶板的漏水问题才有所缓解。原告厨房的顶板、墙壁、橱柜、吊顶、灯具等均因被告厨房漏水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墙体上的瓷砖因经受长达3天的浸泡随时都有脱落伤人的危险。原告因此多次找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但被告都是闭门不见,即使打通被告电话,被告也声称其没有责任,拒绝赔偿。被告卫生间、厨房的漏水问题严重伤害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要求被告限期内更换漏水的卫生间排水管道、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二、要求被告限期内修缮厨房渗水、漏水事宜,并赔偿原告1万元;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我不是房主,我也不在此居住,与原告之间没有民事纠纷,原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与我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由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给被告造成负担,要求原告向我赔礼道歉,我给原告电话是为了让原告了解楼的实际情况,共同找物业真正解决问题,因为原告家是后来的,不知道该楼的情况,想帮助原告,由于我母亲房子渗水问题我拍照已提交法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照片11张。证明被告卫生间、厨房漏水给原告造成损失。其中卫生间漏水是因管道有裂缝,厨房漏水是因被告家厨房水龙头没关,将水渗入到我家。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卫生间的主干排水管漏了,与我家无关。厨房是因为管道老化出现砂眼,与我家无关。证据二、房产证一份。证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64栋4单元2层1号房产系原告所有。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为证实其答辩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照片3张。证明卫生间、厨房漏水是因为卫生间主管道出现裂缝,厨房的漏水也应该归物业修理。原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厨房管道有漏水,是什么原因漏水与我无关。原告拍摄卫生间漏水管道是四楼的管道,不是三楼到二楼的。证据二、房产证及户口各一份。证明宣西小区64栋4单元301室登记在我父亲张希曾名下,我父亲于2000年11月15日去世,该房产现在是我母亲陈桂兰的,没有办理更名过户。原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我认为该房产与被告有关,被告与其母亲共同管理该房产。本院认为,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本案经开庭审理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系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64栋4单元201室房屋的业主,2016年8月15日其楼上房屋宣西小区64栋4单元301室厨房漏水,造成原告室内物品损坏。另查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64栋4单元301室房屋原房主系张希曾,张希曾于2000年11月15日去世,现房屋由张希曾妻子陈桂兰使用。被告系张希曾与陈桂兰的女儿。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居住的房屋楼上住户房屋漏水造成损害诉至本院,应以楼上房屋的权利人为被告,现楼上房屋登记的房主张希曾虽去世,但该房屋现在使用人为张希曾妻子陈桂兰,而被告既不是房屋所有人亦不是房屋使用人,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