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徐鑫、薛猛等犯寻衅滋事罪董志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王某某,杨某某,徐某,徐某某,贾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刑终35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徐某,绰号大脑炎,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7年5月11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1月23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小二,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6月16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绰号贾大,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某某,无业。因涉嫌本案犯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薛某、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贾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9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薛某、王某某、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名上诉人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薛某、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王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滨代理审判员 陈杰代理审判员周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