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嘉且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嘉且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7815号原告:天津嘉且美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源道12号。法定代表人:肖锡良。被告: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纬路22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健。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郭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