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李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李志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4988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801楼S-13底商。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焕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甘晓波,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志新,女,1977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被告李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