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光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光海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