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0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毕曙华、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曙华,邱建国,艾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0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毕曙华,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执行人邱建国,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被执行人艾美芳,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曙华与被执行人邱建国、艾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邱建国、艾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建国、艾美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建国、艾美芳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建国、艾美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049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官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