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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长盛西路。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派出所望岳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瞿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派出所望岳社区居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瞿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6888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及申请执行费3800元,以上合计272574元。但被执行人周某某、瞿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瞿某某的银行存款27257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汤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