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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珙县瑞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瑞丰物资有限公司,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196号申请人执行人珙县瑞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刘力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永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刘增强,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6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