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仕金、管洪勇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仕金,管洪勇,施林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杨仕金,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管洪勇,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施林燕,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仕金与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7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5月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被执行人涉嫌以隐名股东的形式将名下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股权转移至案外人徐启敬名下,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本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对该股权予以查封,该院已于2016年6月27日进行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该标的物,需等该案审结后再行处理。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采取了公安布控措施。现因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管洪勇、施林燕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关于江苏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5%股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正在本院审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6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