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华兵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487号罪犯华兵,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61.5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华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兵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华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雪梅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