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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裕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裕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裕臻,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陈裕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罗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3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黄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