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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72号原告张某某,村民,。被告刘某某,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