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972号原告张某某,村民,。被告刘某某,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小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