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尹思萍与刘鑫琳,黄永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思萍,刘鑫琳,黄永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53号申请人尹思萍,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被申请人刘鑫琳,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黄永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尹思萍与被申请人刘鑫琳、黄永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640000元),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鑫琳、黄永建名下价值6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鑫琳、黄永建名下价值6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