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刑更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岩温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岩温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2976号罪犯岩温香,男,傣族,1976年1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4月1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岩温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36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源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