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87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章青与王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青,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7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章青,女,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章青与被执行人王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