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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87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章青与王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青,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879之二号申请执行人章青,女,1975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章青与被执行人王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峰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钱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