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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张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张东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258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2-1甲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530613-9负责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张东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胡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