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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与武汉中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武汉中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沈莉,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武汉中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1号汉正街都市工业园C栋202室。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与武汉中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中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与20156年12月4日被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