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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本院与张桂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张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被告人张桂珠,无业,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张桂珠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润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1、被告人张桂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对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68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 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