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静与谢东云、胥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谢东云,胥福堂,胥慧,宗彬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507号原告王静,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谢东云,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胥福堂,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胥慧,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宗彬彬,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与被告谢东云、胥福堂、胥慧、宗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