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7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汉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7735号之一被执行人赖汉鹏,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关于赖汉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刑初10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赖汉鹏应缴交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77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