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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赵鑫违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介休市国土资源局,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81行审142号申请人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介休市北坛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侯建平,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增瑞,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义棠国土所所长。被申请人赵鑫,男,汉族。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介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赵鑫违法占地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对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介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介国土处决字(2016)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高永庆审判员  闫晓静审判员  文晓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