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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朝阳与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阳,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朝阳,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公民镇。法定代表人张炳全,经理。被执行人张炳全,男,194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胡容,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朝阳与被执行人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朝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张炳全、胡容、张伟限期履行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4900元,承担执行费29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阳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 百度搜索“”